關於我們
協會簡介

95年底,一群愛花蓮的夥伴,決定用行動表達對花蓮的關愛。透過專業解說導覽服務,讓所有的訪客,愛上花蓮,再度光臨。
為了讓所有的導遊領隊,不單單只是一個解說帶團者,而是專業深入有趣的領航員,因此藉由協會做為平台,促進彼此交流,共同為行銷觀光產業努力。
協會目前主要任務為教育訓練,根據會員背景及線上實際狀況,安排適合的課程,從基礎的接團結團、導覽解說技巧、業界參訪等實務演練課程,至外縣市實地領團研習,精進的會員優異表現與協會不斷的與旅行社接觸聯絡,至今已成功順利的將夥伴們推上導遊領隊界,會員由創會的三十位,增加至今年的一百多位。

協會是大家的,需要更多的支持與肯定,才能更茁壯,需要更多優秀夥伴的陪伴,才能爭取更多的服務機會。現在,我們不只愛花蓮,台灣走透透的我們,放眼世界,請與我們用不同角度,一起旅行吧!

花蓮縣導遊領隊協會 敬上

業務項目
  • 提升在地旅遊從業人員素質與服務品質。
  • 推展合法及專業旅遊證照制度的建構。
  • 凝聚關懷鄉土文化環境意識,從事生態保育及宣傳活動。
  • 辦理常態性的教育訓練課程、培養具備人文關懷素養的專業人才。
  • 倡導聘僱在地導遊領隊制度。
  • 配合全國性導遊、領隊協會組織,推派團體會員代表,謀求相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。
  • 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代辦相關事項。
協會組織

花蓮縣導遊領隊協會組織圖

協會章程

第 一 章 總 則

第  一  條 本會名稱為【花蓮縣導遊領隊協會】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
第  二 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推動在地就業、高品質專業旅遊服務等社會公益服務為宗旨。


第  三  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
第  四  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
第  五 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提升在地旅遊從業人員素質與服務品質。
二、推展合法及專業旅遊證照制度的建構。
三、凝聚關懷鄉土文化環境意識,從事生態保育及宣傳活動。
四、辦理常態性的教育訓練課程、培養具備人文關懷素養的專業人才。
五、倡導聘僱在地導遊領隊制度。
六、配合全國性導遊、領隊協會組織,推派團體會員代表,謀求相
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。
七、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代辦相關事項。


第  六 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
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 二 章 會 員


第  七  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
成為正式會員。


第  八 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
第  九 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
第  十 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
第 十 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
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


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
第 十 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
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
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
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
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
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
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
第 二 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
第 二十一 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
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
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
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
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
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 四 章 會 議


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
第 二十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
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
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
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
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
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 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

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
止。


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錄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 六 章 附 則
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12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花蓮縣政府九十六年 01月 29日府社行字第09600175860號函准予備查。

花蓮市博愛街178之10號 Tel:03-8362058 Fax:03-8362058 Mobile:0910-361-350 Email:hualien95@gmail.com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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